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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中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利害关系人丁依娜、陈正康(户)作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府公〔2023〕5号

时间: 2023-06-13 09:04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根据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需要,2013年11月21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山塘街795号112室房屋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丁依娜。房屋承租使用面积为42.96平方米,折算建筑面积为51.55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6.86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价值为391780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40787元,违法建筑残值4029元。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丁依娜、子陈豪、非亲属陈正康。该处现实际居住丁依娜、陈正康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利害关系人丁依、陈正康(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35。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房地产价值39178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劳动路108号23幢101室,建筑面积为58.16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价值为453125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产权调换差价61345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利害关系人丁依、陈正康(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利害关系人丁依、陈正康(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40787元,违法建筑残值4029元,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利害关系人丁依、陈正康(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山塘街795号112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6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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